2018年咸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进城务工人员,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房屋类:
咸阳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一年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一年内购房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
3、购买危改回迁房的,需提供一年内正式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属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管、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费用发票;
5、属规划区域外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农村宅基地证、配偶或本人的农业户口。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合同、近期的个贷还款记录凭证。
三、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
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非房屋类:
咸阳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
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
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合同、近期的个贷还款记录凭证。
五、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
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六、职工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
需提供咸阳市低保金领取证。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
应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
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九、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需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突发事件的有效证据。
提取流程
部分提取:
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托管职工除外);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应提供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提取手续;
3、职工持支取凭证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经办点办理取款手续。
全额提取:
咸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符合以上提取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本、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额度
1、职工近两年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使用住房贷款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2、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账户内保留一个季度的缴存余额。
3、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同期还贷本息之和;若职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市管理中心将所提款项直接划入银行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4、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家庭承担额以外的部分。
5、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按季度给以提取。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款项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或职工还贷账户,不提现金。
提取时间
1、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
2、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