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选房原则
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4)产权办证
与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安置小区新建的商铺同楼层进行调换。被征收商铺两证不齐全的,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再按1:1比例调换。扣费标准为两证缺一证的扣减100元/?,无两证(必须有合法的批建手续)的扣减200元/?。
③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所属路段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房原则
(3) 产权办证
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商铺:1200元/户。
2.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12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2400元/户。
3.生产经营性用房:机械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月(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算)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商铺:除大型商场、超市、宾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外,其他商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路段和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一楼商铺的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执行,二楼商铺的补偿标准按下列价格的60%执行,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A、城西片区
河西路、沿河西路 35元/??月
B、金三角、迎宾大道片区
迎宾大道两侧 30元/??月
其他路段 35元/??月
C、务前片区
后街路、仿古街、东大路 50元/??月
其他路段 35元/??月
2.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30元/?一次性补偿到位。
(四)附属物补偿费
五、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腾空的,分别给予签约奖、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签约且在2018年5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2018年5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三)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相互促进搬迁,被征收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户在2018年3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再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六、国有土地上单位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单位房补偿安置原则
1.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2.对国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实行区别对待、差别化补偿原则。对享受过“退旧建新”政策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未享受过“退旧建新”的单位,用于办公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困难户租住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建设安置房置换或货币补偿。
(二)单位公房租赁户补偿安置原则
1.公房租赁户对单位公房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搬迁补偿费,参照私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在单位公房旁边搭建的附属用房,与单位公房同时搬空腾空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予以住房保障(期房)。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
(一)补偿款的发放
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公房租赁户的补偿款,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奖励的发放
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
(一)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测绘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测绘局《房产测量规范》实地测绘,交批建、办证部门审核确定。
3.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4.同一处被征收产权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按一户对待。
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建设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国土局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4.车库认定原则:位于主房底部、原始一次成型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达到小轿车进出条件;B、门宽超过小轿车宽;C、进深超过小轿车长度;D、高度超过小轿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