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17日
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省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强化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坚持积极稳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坚持指导基层,加强对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织等的指导,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及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提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含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意见,于9月底前报省编办。省编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开展调研,于10月中旬前提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的初步意见。
(二)出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初步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10月底前形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正式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三)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由省编办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人社厅(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于11月底前研究提出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方案。
(四)起草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规章。由省国土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并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研究起草《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省国土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省级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省国土厅负责制订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位,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
(六)推进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省编办、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工作。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七)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由省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
三、组织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研究解决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相关各方工作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指导、督促各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总召集人,省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省编办、国土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地税局、法制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