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那么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
产检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工资
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通过)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一般来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假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产检假工资按照正常全额工资计算。但各地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各地的关于产假假工资结算的规定:
1.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2.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3.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