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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鄂州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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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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