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承租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跟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跟文物古迹。第五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跟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跟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街区应当具有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跟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跟年度规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规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备案。对涉及拆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闻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规定,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拆迁房屋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允许自行拆迁,也允许托付具有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第八条拆迁人托付拆迁,应当向被托付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