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稳岗补贴政策
武汉市稳岗补贴政策
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规〔2015〕4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三)款规定且上年度未
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七条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
其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支出的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承诺书》;
(三)企业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汇总表或工资明细表加盖公章。
(四)企业《年度申报稳定岗位补贴裁员人员明细表》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