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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清远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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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2月18日

清远市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棚户区改造既是我市改造危旧住房、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民心工程,又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途径。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城市扩容体质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目标任务。2014?全市改造各类棚户区12589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7955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52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4382户,不断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共7955户,其中2455户,2968户,2532户。我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有两个:一个是在清远市区燕湖新城,包括沥头、青联、沙湖安置区项目改造1970户(),青榄海以东安置区项目485户(),凤凰村民安置区项目2968户(),广清大道以西横荷安置区工程项目356户(),广清大道以西洲心安置区项目400户(),东城大?安置区及周边道路项目1468户();另一个是清新区米坑片区项目308户()。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我市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共252户,其中98户,154户。我市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两个项目:一是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改造项目168户(98户,70户);二是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连阳留守站改造项目84户()。

(三)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任务4382户,其中2052户,2330户。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有4个地方:清远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户313户(200户,113户),英红茶场危房改造项目户(1500户,1285户),英华茶场危房改造项目户(588户,589户),黄陂茶场危房改造项目182户()。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县(市、区)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县(市、区)要抓紧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市、区)要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国有工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国有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四、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棚户区改造范围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安置住房的户数、户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的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参照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办理有关产权证;对其他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产权办理方式。市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全市基本一致、整体平衡。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做好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商定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3.清远市德晟集团公司为清城区燕湖新城连石、联岗安置区、沥头、青联、沙湖安置区、青榄海以东安置区、广清大道以西横荷安置区、广清大道以西洲心安置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清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清城区燕湖新城凤凰安置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清新区政府为迳口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尽快落实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档案,特别是拆迁安置户的台账资料。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上述清城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收购(收回)报批和办理出让等工作,清城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收购(收回)、落实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资金安排和办理出让等相关工作。清城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市代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台账及建立相关档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有关的档案台账。

(二)明确年度任务。

1.棚户区改造任务4507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455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2052户;

2.棚户区改造任务539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968户,工矿棚户区98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2330户;

3.棚户区改造任务268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532户,工矿棚户区154户。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2.各县(市、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市政府在年初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在年底对县(市、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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