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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养狗最新政策规定,齐齐哈尔养狗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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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要求,为加强犬的管理,组织起草完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实际,起草本《通告》。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一款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条; 

第二条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 

第三条养犬的居民须遵守事项的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 

三、起草经过 

2019年2月28日开始起草《通告》,同时与市法制办进行对接,于3月8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五个部分,分别是实行犬只免疫、饲养犬只标准、养犬人须遵守的事项、违法行政处罚措施、公告。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要求,为加强犬的管理,组织起草完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犬类管理工作实际,起草本《通告》。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一款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条; 

第二条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 

第三条养犬的居民须遵守事项的规定依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及《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 

三、起草经过 

2019年2月28日开始起草《通告》,同时与市法制办进行对接,于3月8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五个部分,分别是实行犬只免疫、饲养犬只标准、养犬人须遵守的事项、违法行政处罚措施、公告。重点内容简述如下: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具有经销生物制品(疫苗)资质的宠物医院等部门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只免疫证,未经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二、无论重点限养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和一般限养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讷河市),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的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免疫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出入户时,应当怀抱。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2016年7月5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齐政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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