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1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在总结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2011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进行统一并加以完善。主要体现在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困群体代缴、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统一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关键词:实行梯次缴费补贴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增加补贴
对不同缴费档次实行梯次补贴标准,增加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金额,有利于激励和引导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总体缴费补贴水平,皖政〔2014〕84号文件作出梯次补贴的具体规定,并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同时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
关键词:为特困群体代缴保费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与原政策不同的是,对地方政府为特困群体代缴的标准不作限制,给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提供了选择空间。之前,我省已有29个县(市、区)自行提高了代缴标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关键词:明确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关键词: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皖政〔2014〕84号文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关键词: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关键词: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地区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保险关系的,执行人社部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即: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