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基本工资将要上涨?为大家带来相关调整的解读,欢迎查看!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与热议。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只能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执行。如有的地方提出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那只是重申去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并非打算自行安排做这些事。”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在5月12日举行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曾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落实时间表。*总理表示,,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因此,四川、内蒙古、吉林等多地又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的信息一出,很多人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去年进行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后,公务员今年又要涨工资了。
例如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但如今在这些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官网上均已无法找到有关工资调整的信息。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些部门或是迫于压力将相关内容撤下了。事实上,开始推进的公务员工资调整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10月1日起,要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公布数据,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实际增加收入300元左右。
与此同时,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10月1日起实施。《决定》提出,中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很显然,个人缴费是要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的,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如不涨薪到手的工资水平就要下降。而且现行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占比较小,津补贴占比较大。
苏海南表示:“这就需要结合公务员工资结构调整并适当增加工资来解决,具体就是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到基本工资和安排适当新增工资解决。这既提高了基本工资占比,又使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工资水平不下降。这样做,既调整了不合理的工资结构,又有利于促进养老金并轨改革。”
事实上,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的。其中基本工资分成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全国执行统一标准。津贴补贴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有一定差别,主要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此外,还会根据地区、岗位不同,分发相应的房补、车补、特殊岗位津贴等。
而原来的公务员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只占30%,津补贴等占比较高,用苏海南的话说,这就好像是一个人的鼻子大,脸反而小,比例明显不合适,“而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工资结构,就是要把过大的鼻子切掉一大半,补充到脸上去。”
当前,各地首轮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已于6月底完成,接下来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需要尽快建立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1月出台的《方案》提出,确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调整幅度?苏海南认为,单从基本工资调整而言,有两个方面要考虑,一是依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查结果并结合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物价变动等进行安排;二是结合基本工资和非基本工资,主要是津补贴等的比重调整要求来安排,把基本工资之外更多的津补贴纳入到基本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
其中,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这是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指出,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务院已对政府公务人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多轮工资调整。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
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十多年后,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把时间定格在2013年。当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改革的重点则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而此轮公务员调薪,不能简单看成“涨工资”,其深层含义是深化改革,通过工资结构优化,让分配更合理。谈到薪酬,更多人关注的是“钱”这个敏感字眼。而给公务员调薪其实不仅体现在数字上,更多是对这个特殊行业进行的工资结构优化。
据烟台晚报报道,工资结构优化可使公务员的工资实现与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平行同步,从而摈弃不合理的“基本工资低、津贴补贴高”工资结构,这是好事。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以往不少人将公务员看为铁饭碗,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务员越来越受到更多严格制度和法律的约束,有只想赚钱动机的并不优先选择公务员行业。
相比之下,在一些基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呈现出偏低的迹象。以7月前完成的工资调整来说,全国平均水平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对于多数地方的基层公务员而言,增资不过百元以内,实际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调薪既能保护他们的激情鼓励他们的“斗志”,又能让他们踏实工作,不为基本生活而担忧。
公务员调薪重在调整结构,这比简单涨工资更科学更合理。换言之,对公务员工资,不该简单粗暴地认为“涨了多少钱”,而应具体分析其收入的来源和构成。在全国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给公务员调薪以优化工资结构,可让公务员工资更公开透明。
尤其在“养老金并轨”的制度下,一些公务员到手的工资甚至被“缩水”,那是因为有很大一部分被养老金“双轨制”给稀释掉了。在这种情况下给公务员调薪,也是国家在调整因制度而导致的“新的不公”,这样更可以让民众看到社会公平。
以往公务员是香饽饽,这说明社会分配尚不是最优。前几年不少人疯狂追逐部门的权力和“钱袋子”部门,他们认为相比其他部门而言权力更容易“捞钱”。如今中央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些部门的各种特权被取消。这也让调整公务员的薪酬结构有了有利条件,既做到公开透明,又能保护更多公务员的利益。
总而言之,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逐步提高公务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并不等同于简单的“涨工资”,这背后更有着“优化结构”的深意。
另据了解,“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工资没有调整标准,在工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形成了不尽合理的工资结构,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作用,不利于加强中央对工资分配关系的调控。”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指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李忠强调,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专家观点,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随着本轮工资制度的调整,“基本工资低、津贴补贴高”的不合理工资结构将得到优化,而这也有助于平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高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