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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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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如何保证不被拖欠?昨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提出实施意见,推进用工实名制,并督促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如逾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要求按比例加付赔偿金。

意见中提出,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场施工,禁止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还需建立农民工名册和考勤制度。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民工名册应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项目名称、工种、入场时间、离场时间、工资计发方式、工资标准等内容。考勤情况应由专人记录,并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存。

各区人社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名册、考勤表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工种农民工总数的10%。抽查主要以资料比对、现场调查询问、察看证件等方式进行。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职工名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意见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通过公示、夜校讲授、发放资料等方式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农民工建立个人工资银行卡名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同执行有争议、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资被拖欠为由怂恿、煽动农民工聚众、恶意讨薪。

各区人社部门通过与商业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连接的终端,及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主动介入,依法查处到位。

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各区人社部门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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