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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薪酬制度改革,增加法官工资提高法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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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收入、改善法官待遇是现在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在一个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社会,法官不应被视为普通公务员看待,工资待遇也应当高于公务员。那么如何改革法官工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官薪酬改革的信息,仅供了解。

香港在法官薪酬制度改革之前,法官工资即相当于政府高级公务员,因此,香港的改革更侧重构建一套独立的薪酬标准和调整机制,而不是从实质上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而在我国内地,法官工资的改革宜以“三步走”的方式有序进行,即先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升法官入职条件,完善法官高薪的前提;再加大“去行政化”力度,使法官真正说了算;然后构建法官薪酬机制,切实提高法官待遇。具体思路是:

第一步:改革法官制度。没有一个令人信赖、素质过硬、管理科学的法官群体,提升法官待遇的措施将无法争取到全社会的认同与支持。而且,如果地方法院法官的工资仍由地方财政负担,统一加薪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必要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采取如下措施:

提升法官管理层级。司法权既然属于中央事权,司法人事、经费自然也应由中央管理和保障。考虑到全国法官有十多万人,统一收归中央任免有较大难度,可考虑先将人事管理权限全部提高到省级。至于法院的人员经费和办案经费,则应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以确保法院免受地方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国家设立全国法官管理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组织、编制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下设法官选任委员会、法官员额委员会、法官薪酬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建立法官员额制。由全国法官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法官员额委员会结合不同审级、地域的法院实际,科学测定全国法官员额,为法院经费的独立预算和薪酬核算打下基础。法官员额确定后,原则上只有在出现缺额时,才能补充招录和任命法官,法官员额增减情况应当向全社会公示。法官员额委员会根据法官员额,确定全国各地应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提高法官入职标准。结合法官养成规律和审判工作要求,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最低任职年龄、工作最低年限要求。针对不同审级的法官设置相应的任职条件,所有初任法官必须首先到基层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产生,遴选信息和法官业绩必须公示。将职业训练作为法官的法定任职条件,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院毕业生,必须经过两年的强制司法职业训练才能进入法院。

优化法官职务序列。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等级不再与行政职级对应,法官只要尽职履责,就可以根据年资晋级,工资与法官等级挂钩。无论在哪个审级,初任法官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副处级公务员的标准。

第二步: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法官待遇是否应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诸多质疑中,有一类观点值得重视的。有学者提出,法院内部行政化色彩较重,法官办理案件,要送庭长、院长层层签批,有时还要请示上级法院,这与公务员的科层式管理没有区别。因此,我们既要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法官制度,在审判权力运行上,也应采取“去行政化”的改革措施,以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即一是要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责任,发挥审判组织之间的制约监督作用,而不是院、庭长的行政审批权,使法官名副其实地成为“做决断的人”;二是应取消案件请示做法,对之进行诉讼化改造,下级法院如果觉得案件重大、复杂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可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而不是走内部请示途径。

第三步:科学确定法官薪酬标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官薪酬,都由国家从固定法定拨款中支付。配合之前的改革,我国的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也应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使法官、检察官真正成为从中央领取薪酬的国家法官、国家检察官。

法官薪酬委员会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不同审级、地域和法官等级的特点,测试出法官薪酬基数,并据此确定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考虑到全国85%以上的案件和法官都在基层,应优先设立基层岗位津贴,明确在基层时间每增加一年,岗位津贴即增加一定数额。不同审级法院法官的工资应保持均衡,不宜有太大落差。在此基础上,再设立平衡地区消费水平差异的地域津贴。与此同时,可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落实法官法规定的“定期增资”制度。例如,每隔两年,就根据全国案件总量、法官人均办案量、通货膨胀率、物价消费指数和国家整体财政状况的变化,确定法官工资增幅。

增加法官工资,提高法官待遇,当然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实践已经证明,即使在现有薪酬水准下,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经受考验、固守清贫、尽职履责、守护公正。但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需要一支优质、自律、廉洁、稳定的法官队伍。只有摒弃职业偏见,尊重司法规律,通过严格选拔、加强监督,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才能重塑广大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才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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