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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限制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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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建筑公司的行业性质,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夏季施工频繁,而冬季出于天气原因经常无法施工,因此,小郭在夏季往往没有休息日和休假日,在冬季又获得了大量的补休时间。

小郭工作了三年,他给自己算了一笔加班工资的账。三年来,除去每年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他总共应休息251天。单位给小郭补休了251天。但小郭认为,虽然自己的休息时间与应休时间总数一致,但事实上三年来,很多双休日及节假日他都在上班,单位即使在淡季给他安排了补休,但是旺季长时间的持续工作已经剥夺了他作为一名职工的休息权。那么,小郭的加班工资该怎样计算呢?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加班的,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如果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统一安排休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制:综合计时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单位可以安排统一工作、统一休息。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单位平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单位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工资报酬2倍的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单位不能通过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工资报酬3倍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审批过综合计时制的,双休日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工资报酬1.5倍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审批过不定时工时制的,除一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外,其他时间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本案中,小郭的单位如果审批过综合计时制,统一安排工作,又集中时间休息的,统一安排工作的工作时间,仍不能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每月36个小时。如果超过36个小时的,小郭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责令改正。同时,小郭对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区分处理。如果单位对双休日加班安排补休的,可以不再向小郭支付加班工资。但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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