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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带薪休假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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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1、调休假

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安排好交接工作,经部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享受。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有总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在人事总务部办理调休手续时,须出示本部门部门长批准的调休申请单,否则不予调休。

调休假期内,只有薪资,没有福利。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计算方法以下皆同)。

调休假可以累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多少期限内休完(如离职时仍没休完,可以主张加班费)。调休天数不得大于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长附有连带责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守则第4章第55条规定,“公司对于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为98%以上的员工,从第2年起给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后,工龄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数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0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必须考虑所在部门客户的需求及本部门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经上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享受。但同时,“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前后调整或对员工申请的休假天数进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对同一年度内的事假、病假,优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换。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对于当年应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员工,标准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倍计算。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

3、探亲假

员工休探亲假,应提前一周填写申请单,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门长签署意见,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人事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休假结束后,本人持有关票据送交人事总务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员工的探亲假,应探未探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在年终发放给其本人。

但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探亲假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

员工享受休假时,应包含节假日,即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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