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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务员工资待遇福利标准及调整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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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石家庄市各部门遵照执行省政府相关文件。  

这次调整涉及到河北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  

按照《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 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按照《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教师和护士工资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离休人员离休费  

按照《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   

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50元  

县处级正职600元   

县处级副职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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