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峰会建设系统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
具体细则
在《G20峰会建设系统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中,明确了停工时间确定为8月26日至9月6日;同时还划定了停工范围,涉及浙江省11个市!
根据《G20峰会浙江省环境保障工作方案》,分别以主场馆为中心按50公里、100公里和300公里为参考半径划定核心区、严控区、管控区。
核心区:
包括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旅游度假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市)、湖州市(德清县)、嘉兴市(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市(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城市。
严控区:
包括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等区域(杭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已划入核心区的除外)。
管控区:
包括温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等区域。
纺织印染是浙江仅次于机械制造的第二大支柱产业,浙江一省就占到全国印染产能50%以上,绍兴市就占到全国印染产能三分之一。目前停产范围距离杭州半径300公里,意味着将会波及全国过半产能。
链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G20峰会建设系统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峰会期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清扫扬尘治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提升城市形象,确保峰会期间无突发环境污染现象发生,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G20峰会浙江省环境保障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严格的综合性治理与管控措施,做好建设系统职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治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及相关尘源管控工作,确保区域内建设系统不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二、工作原则
以环境质量控制,实行属地负责、区域协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防治结合、精准控制,加强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治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
三、保障时间
(一)会前整治阶段
本方案印发之日至8月23日,加大建设系统环境质量保障防治力度,做好峰会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二)会期保障阶段
8月24日至9月6日,会期各项保障措施全面实施,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其中,根据《G20峰会浙江省环境保障工作方案》要求,停工时间确定为8月26日至9月6日。
四、保障措施
(一)会前整治阶段
强化扬尘污染控制。推进绿色施工文明工地建设和规范化作业,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实施封闭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围挡、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拆房工地洒水覆盖,落实文明工地“七个100%”的要求。同时,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各设区市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实施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7月底前,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所有在用混凝土搅拌站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其他地区力争所有在用混凝土搅拌站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
(二)会期保障阶段
加强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治理。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增加核心区、严控区、管控区三大区域内重污染条件下的机械洒水频次,加强城市道路清扫前的喷洒、运输中的密闭和车辆设备的冲洗,确保不产生二次扬尘。按照保障要求适当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强度和频次。
控制相关尘源。核心区城市内禁止道路运输渣土、沙石等产生扬尘。严控区和管控区内实现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沙石、物料等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核心区、严控区、管控区内实现裸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有效治理,混凝土搅拌站等装修作业和物料堆场等落实控尘措施。未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
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做好车辆进出冲洗,做好裸露地面、土方、拆除工程的覆盖、绿化工作,严禁粉尘类建筑材料露天放置,做好运输土方、沙石等车辆封闭覆盖,施工现场落实洒水清扫制度或采取雾化降尘措施。核心区和严控区内建筑工地、房屋拆除、装修作业等管控工地按期全部停工,混凝土搅拌站停产,并做好相应降尘措施;管控区内从事土石方、渣土运输、拆除的建设工地按期停工。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抓紧界定本辖区内停工工地、停产混凝土搅拌站清单,并负责通知到各停工停产点,落实主体责任人员,做到24小时专人盯守,杜绝擅自施工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峰会环境质量保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环境质量保障检查计划,提高检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不落实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月20日前必须确定停工停产清单和责任人,8月25日前必须按照清单对所有停工项目进行检查,8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要持续对停工工地、停产场站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停工停产清单和责任人员,并对停工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我厅将对各地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联动应急,积极响应。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会议期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准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特别重视边界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措施,加强隐患排查、联合执法、联合检测,统筹协调,同时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