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或在城区居住且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2.严查社会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区排查处置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保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4.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科学确定入学方式。小学入学对象按划定的片区确定。初中入学对象按划定的对口小学或片区,以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形式分别确定。严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成绩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5.编制招生计划。各县、区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公办民办比例适度合理、高中办学条件全面达标的要求,科学提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建议,并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分校招生计划。
6.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
7.扎实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2020年5月底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三、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管理
8.统筹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基础教育公益性,统筹区域内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民办中小学体量较大的县、区力争在2020年前将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比降到全国平均水平。
9.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核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原则上面向审批设立部门管辖区域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的,由审批地和生源地双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并结合生源地适龄学生人数合理确定招生计划,纳入生源地统一招生。
四、严格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10.严格学籍注册。严格执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严格学籍注册程序和时间,发挥学籍管理对规范招生的重要作用。普通中小学学籍注册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县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
11.严格学籍变动。对不符合转学规定、在校生数超过核定办学规模、申请增加招生计划、班容量超过标准班额的学校一律不得办理学籍转入手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各县、区可充分运用学籍管理系统对部分违规中小学进行监管。
12.禁止违规借读。2020年,随着新中考、新高考改革的启动,我市将探索实施新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学籍所在校完成。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顺利实施,从2020年起,中小学校不得违规接收借读生,如因学校违规接收借读生造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缺失不实及学籍问题的,由接收学校负全部责任。
五、做好特殊群体、特殊类型学生招生入学工作
13.保障特殊群体入学。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除必要的入学登记材料外,不得要求随迁子女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保障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基础上,要积极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普通中小学不得拒收具备学习条件的残疾学生。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
14.做好幼小衔接。小学一年级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
15.规范特殊类型班级数量。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普通高中不得开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严格控制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规模。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登记,填写《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见附件1),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5月20日前一并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
六、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16.进行学位预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17.进行公民办教育比例预警。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中小学招生规模占比和在校生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区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18.进行违规招生行为预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预警提示,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七、维护良好招生工作秩序
19.落实“十项严禁”。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见附件2)纪律要求和我省招生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报纸、广播、官网、官微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工作信息,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0.查处违规行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曝光。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违规情节对违规学校采取核减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停止年检、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各县、区逐校排查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21.加强督导检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22.加强应急管理。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