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合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一起来看看吧。
01指导思想
以*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02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各学校须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双语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规定 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入学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妥善处理义务教育招生热点难点问题。
(三)免试就近原则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执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论证,方便就近入学。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03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政策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04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1 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细则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 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 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 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 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一人一案”。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规范、有效实施送教上门,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6 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军人子女等。
①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 号)文件执行。
②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执行。
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 号)文件执行。
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34 号)文件执行。
⑤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 号)执行。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 户籍地入学的,可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父母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④烈士子女。
(5)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
合肥三十五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市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 学的,由安置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其中市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招生,区管民办学校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招生计划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今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
相较于往年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今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是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摇号录取。
三是全面推进网上报名录取(含四县一市,民办学校)。
2.今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什么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答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印发,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2019年7月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强调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2019年11月27日,教育部基教司召开全国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集中调研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研究制定公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在2020年招生入学工作中全部落实到位,坚决遏制掐尖招生行为。2020年3月16日,安徽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同时,上海市浙江省均明确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我局严格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地范围招生政策。具体来说,按照我市现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权限及外省市做法,市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招生,区管民办学校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招生。第一轮招生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在合肥市域外招生。请广大家长充分理解把握政策,不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今年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都要实行摇号录取吗?
答
不是。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不需要电脑摇号;另外一贯制学校,尊重家长意愿,直升生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也是直接录取。只有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一贯制学校应扣除直升生数)的学校,才实施摇号录取。
4.今年义务教育网上报名
录取如何进行?
答根据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今年我市所有中小学(含四县一市、民办学校)全部使用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公办学校沿用2019年“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办法,民办学校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办法,四县一市参照市区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不符合线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在网上报名系统预约登记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时间,携带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不动产权登记证、居住证及其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5.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登记
是不是越早登记被录取概率越大?
答不是。报名登记时间先后与录取没有联系,只要符合入学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即可,家长可错开高峰进行报名登记。
6.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
的子女在今年的义务教育入学中
有没有优待政策?
答有的。今年我市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7.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
是如何安排的?
答因疫情影响并结合实际,2020年我市公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略有推迟。7月4日开始网上报名工作,其中民办学校第一轮报名时间为7月4-18日(其中9-11日,17-18日为线下资格审核),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7月21-22日实行电脑摇号;未招满的民办学校补录时间为7月23-28日(其中27-28日线下资格审核),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7月31日实行电脑摇号。公办学校一年级报名时间为7月11-13日、七年级为7月4-6日;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间为7月25-26日。
8.公办学校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随迁子女、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其他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同往年一致。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请大家关注各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
9.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对疫情防控有什么要求吗?
答为确保广大师生家长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2020年我市中小学招生各项工作将严格疫情防控管理,切实执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规范,按照错时错峰原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招生咨询、报名登记、入学报到等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招生双胜利。
10.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
可以放弃吗?
答不能放弃。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回公办学校就读的,在公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11.对因疫情影响的随迁子女
如何安排入学?
答2020年我局将继续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就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1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对因疫情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