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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转学申请流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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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学

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学

《通知》指出,学生的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业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普通高中阶段,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通知》强调,如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为确保学籍转接工作顺利进行,在学校审核转入时除需提供申请转学的一般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在校生查询”打印出的学生信息明细表(转出学校盖章),不得随意编造学籍信息申请转学。

关于休学、复学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可准予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通知》要求,校长作为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学籍管理业务工作。石家庄市教育局在每学期要进行全市的学籍管理抽查工作,如发现学籍管理混乱、办理无序,将直接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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