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文件
花教〔2015〕28号
关于印发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校:
《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法》业经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4月15日
(承办科室: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36898563)
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工作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域教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调整申请,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区政府应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教育指导中心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由教育局协调解决;对于一些涉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六)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七)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类别。
1.地段生: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入读户口所在地对口地段的公办小学。
“人户一致”指:儿童户口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持房产证地址一致,且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房产份额100%;儿童与父母在花都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的(直系亲属),且同户籍同住。
当符合“人户一致”条件适龄儿童超过对口地段小学招生计划数时,以下四类儿童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一是购买二手房业主,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二是当年5月20日后户籍迁入房产所在地址的;三是当年5月20日后购买并于8月27日前获得《房地产权证》,或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四是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的。如果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仍超出对口地段公办小学当年招生计划数时,则按适龄儿童入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其余的适龄儿童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2.统筹生: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3.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4.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学地段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剩余学位优先解决该小区业主(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房产份额100%)适龄子女入读;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子女,如果前任业主有子女在该配套学校就读的,须等该套房前业主子女毕业或转学后,才能获得该配套学校的学位。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开发之初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约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5.“积分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在我区居住并持有效居(暂)住证,并在居住地办理了计划生育登记、在广州地区有稳定职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积分申请入学,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6.入读民办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服从教育部门学位安排的适龄儿童,可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九)招生地段。各教育指导中心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100%的公办小学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地段招生。起,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
(十)入学程序。
1.起,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非本市户籍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5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有效后,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小区配套业主适龄子女,于当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连续3天,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相关资料,到对应小区配套公办小学报名(具体时间见相应小区配套小学招生通知)。
3.参加“积分申请入学”的,具体条件、流程等,见当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在花都区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须知》。
4.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相关教育指导中心递交补报名申请。
5.民办小学的报名时间原则上为当年5月1日至30日,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十一)学位安排。各教育指导中心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统筹安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户不一致”的户籍适龄儿童及政策性照顾借读、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
(十二)特长生招生。公办小学不得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入学挂钩。
三、初中招生
(十三)招生范围。各教育指导中心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十四)招生条件。
1.花都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初中。
2.具有广州市其它10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可由就读小学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初中;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回户籍所在区(市)升学,或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初中学校。
3.非广州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初中,或选择报读我区的民办初中学校。
(十五)招生方式。农村初中学校仍采取单校对口直升或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城区的邝维煜纪念中学、区实验中学、圆玄中学、培新中学、金华中学、云山学校和雅居乐中学等七所学校,仍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
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办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十六)特长生招生。特长生招生类别为体育、艺术类,各学校不得新增特长生类别。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的比例保留10%,并逐步减少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和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公办初中不得跨区招收特长生。确实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招收特长生的范围和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特长生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公办初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并按学生的体育、艺术方面技能测试成绩录取,不得进行其他内容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应同时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
(十七)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在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
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市、按“指标分配到区+电脑派位或抽签”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的3倍为电脑派位或抽签指标数。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以当年毕业生英语综合能力为主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细则将于当年5月20日在花都区教育局网站(www.hdjyj.com)公布。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确定的指标名单,按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随机产生录取名单。
秀全外国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按“指标分配到校+电脑派位或抽签”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的3倍为电脑派位或抽签指标数。指标以当年毕业生英语综合能力为主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细则将于5月20日在花都区教育局网站(www.hdjyj.com)公布。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秀全外国语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确定的指标名单,按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随机产生录取名单。
列入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名单的学生,享有市属和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两次招生机会。
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当年的招生计划。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上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秀全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下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
(十八)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民办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和录取工作,并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九)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学校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每年4月16日至4月25日的工作日时间,区教育局审核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料。经区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4。
(二十)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二十一)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二十二)各教育指导中心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三)各教育指导中心应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四)各教育指导中心应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目标。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2.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3.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4.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5.区属学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区开展招生工作的;
6.非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7.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8.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9.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10.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11.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12.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的;
13.接收民办学校学生就读,形成“校中班”的;
14.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十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2.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之前进行招生;
3.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
4.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5.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
6.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二十七)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组织学生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各种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二十八)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十九)经核实确认学校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或培训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5.根据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当年年检“不合格”结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7.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六、其他
(三十)每年4月30日前,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细则,报区教育局,并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及省市相关文件修订。
(三十二)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