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录、照顾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第1、2条的拟优录考生必须于4月10日前通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其父或母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对符合第1、2条的拟优录考生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开具每位考生符合1或2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每位拟优录考生的材料(含部队审定证明材料、考生父或母军人证、考生与父母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齐后于4月22日前单独上交十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
2.符合第3条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侨眷证或台湾省籍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外事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外事侨务部门的印章。
3.符合第4条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民族宗教局的印章。
4.符合第5条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科技局的印章。
5.符合第6、7条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6、7条中的综合或单项运动会是指:①全国学生运动会;②全省中学生运动会;③全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④省、市举办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体育舞蹈比赛。
6.符合第8条(父母、考生本人户口都在农村,并且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2的各栏中必须印章齐全。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户口在十堰市外的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项优录政策。
(2)父母户口不在一起但未离婚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离异后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离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户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户口本、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