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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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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子女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截至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时间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实际居住证明。
(二)截至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2013年9月1日至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四)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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