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可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务工所在地学校填写《金华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申请入学。
所有报名人员的监护人均须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证件、证明材料等真实准确。材料审核时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特殊儿童、少年
适龄的中度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0571-63461643,13868161355)、适龄的中度听障儿童到金华市启圣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82666143,82668077),适龄的中度智障儿童到金华市启明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89139502,89139501)。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四)时间安排
7月2-3日,学区(教学服务区)内学生报名;7月4日,符合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有私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5-6日,符合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无私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10日,学校进行招生情况公示;7月18日,学校向教育局上报招生情况;7月20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印制)。
五、工作职责
各中小学是实施招生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的精神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制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妥善解决本校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区内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间出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包括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和“三残”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免试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 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精神,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做好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各民办学校要确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统一报名时间,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开发区企业务工或居住在开发区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符合以上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可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务工所在地学校填写《金华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申请入学。
所有报名人员的监护人均须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证件、证明材料等真实准确。材料审核时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特殊儿童、少年
适龄的中度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0571-63461643,13868161355)、适龄的中度听障儿童到金华市启圣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82666143,82668077),适龄的中度智障儿童到金华市启明学校报名入学(招生联系电话:89139502,89139501)。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
(四)时间安排
7月2-3日,学区(教学服务区)内学生报名;7月4日,符合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有私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5-6日,符合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开发区无私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子女报名;7月10日,学校进行招生情况公示;7月18日,学校向教育局上报招生情况;7月20日,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印制)。
五、工作职责
各中小学是实施招生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的精神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制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妥善解决本校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区内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间出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包括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和“三残”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免试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 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精神,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做好符合条件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各民办学校要确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统一报名时间,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开发区企业务工或居住在开发区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