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安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
序号 | 对象 | 证明材料 |
1 | 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岗位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或部队师级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及原籍区县教育局、民政局介绍信 |
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及其他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察证及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 |
3 | 按规定引进专家及特殊人才适龄子女 | 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或证明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市用人单位证明 |
5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西安市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
6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
7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原籍区县以上民政局、残联证明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8 | 人社、民政部门接收符合我市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原籍区县以上人社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
9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华侨适龄子女 | 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华侨与入学学生关系证明 |
10 | 台湾,香港和澳门籍学生 |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1 | 外国外交人员或侨民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