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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38万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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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38万获刑3年半

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3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20万元。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案情

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

现年60岁的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

通州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吴尚义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在此其间,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该院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通州法院认为吴尚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尚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辩解

声称是合法劳动所得

一审判决后吴尚义不服,提起上诉。吴尚义表示,文献检索属于学院正常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涉案科研项目也没有列入学院对教师的正常考核中,其额外付出劳动获得的文献检索费系合法劳动所得,不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护人认为,做涉案科研项目负责人时,吴尚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对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吴尚义为涉案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自行完成文献检索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审

法院认定不属于合法收入

法院查明,涉案科研项目是国家拨付经费的高等院校科研项目,非吴尚义个人获取的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的范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作为北京物资学院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原院长,吴尚义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涉案科研项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为获取文献资料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按照标准支付给提供检索服务的单位。

吴尚义作为涉案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未经所在高校及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在涉案科研项目未实际产生版权费等文献检索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发生的38万余元文献检索费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无论从吴尚义取得科研经费的方法上,还是从其套取科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的批准用途上看,此费用均不属于吴尚义应得的合法收入,对于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12月14日,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尚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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