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回应儿童的“被遗忘权”困惑,需要在观念源头上予以防范,而这直接指向司法层面的公共治理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我国依然存在很多“司法盲区”。针对儿童的“成人化消费”,《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涉及。眼下显然已经到了正视、完善法律条文的时候了,尤其是对那些模糊的、隐蔽的违法形式,给出最清晰的表述与惩治。
许多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在不断“探索”可能威胁未成年人权益的模糊地带。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4年就将儿童的“成人化消费”直接定性为“淫秽”。“淫秽”原本指各种冒犯性、暴力性的色情,但在儿童问题上则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刑事界定方式;美国乔治亚州通过了《儿童虐待示范立法协议》,其中将“儿童身体表现有不合适的着装”、“不顾场合的黄色幽默和表演”直接视为对儿童的虐待行为。显然,抛开成人应该承诺的伦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我们更需要一张“制度的网”。
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其中将“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视为“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一国际公约。按照法律规定,杭州某广场安排男童与身穿比基尼的车模同台“演出”已经涉嫌违法,可主办方为什么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除了一味地批评毫无底线的商业行为,敢问又有多少人听说过这条法律规定?显然,在普法道路上,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一些盛大的仪式上,我们也经常看到儿童作为快乐、健康与纯真的“符号身影”。球童跟随球星一起踏入绿茵场,花童陪伴新人一起踏入婚姻殿堂,他们诠释了文化深层的祝福。然而,当孩子“乱入”豪车和比基尼的世界,这里谈不上什么文化寓意,只不过是一场被“成人化消费”的视觉暴力。如何从源头上回应儿童的“被遗忘权”困扰,还孩子们一个没有暴力伤疤的童话世界,这不单单是成人需要时刻反思的消费伦理问题,更是未成人权益保护法需要迫切跟进的公共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