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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责任不能躺在文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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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东、西部的两所学校在同一天发生事故,其中既有公立校也有私立校。上午,重庆某公立学校举行升旗仪式,30余名学生在楼梯处发生拥挤,导致部分学生受伤;下午,安徽省淮北市私立同仁中学发生墙体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伤害最深的无疑是家长。事后的赔偿和问责,换不回孩子的平安和生命。每年,中央部委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都对校园安全问题有具体的安排部署,不可谓不重视。但从实践来看,依然有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说得重做得轻”,依然有个别地方对校园安全责任高举轻放。

早在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等中央多部局署就联合下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校园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

《办法》中许多细致入微的规定,也正是从许许多多惨痛经历中汲取的教训。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对校园安全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这两起事故涉及的安全管理内容,在《办法》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制度规范如此详尽的情况下,依然出现如此惨剧,震惊之余,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相关部门和学校在履行维护安全责任中的问题。

首先,在落实安全责任上,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据媒体报道,同仁中学围墙已经使用17年之久,甚至有学生曾贴出围墙开裂的照片。但在年初的年检中该校依然“基本合格”,尚不知该“基本合格”的报告是否考虑到了围墙上的裂痕,是否向学校提出了安全警告,是否对解决隐患问题有具体的跟踪机制。而学校竟对如此大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分明是对学生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职责。这起严重的事故证明了相关部门在监管中的缺位,学校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

其次,目前对学校危房报告的审批程序缓慢,纵容了校园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二三十年前修建农村校舍时,由于资金有限,许多校舍的建筑质量本就存在问题,如今许多都已成为危房。但是,许多地方对学校的危房改造报告,以资金不足、无相关项目等各种理由久拖不决,使得学校无法进行项目立项改造,学校只能将就使用旧校舍。“蜗速”审批,给校园安全造成了“明患”。

既然关于校园安全的各项规定已经相对完善,那么所需要的只是落实的深度和速度。落实的深度,要求建立起切实完备的校园安全责任落实机制,不能等到事故发生才进行责任追究,而应建立事前防范机制,以事后问责倒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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