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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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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日期

  如果是办理经济适用房说的就是户口本上打的时间,但是在户籍管理上的登记时间就是最早落户的时间。

   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 。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收养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暂住登记

  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管理,不申领暂住证。

  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5)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商手续时,须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须在末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暂住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续

  ①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属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单位房屋出租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a.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b.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c.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d.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f.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g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a.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b.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c.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d.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f.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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