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在我市定居入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 |
申请材料 |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其中备注栏需本人注明从何地而来和原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技术科申请号码)。 |
申请表格 | 入户申请审批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 |
程 序 | 当事人持以上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科办事窗口申请;经审核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准,民警在《境外人 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第二联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第华夏诗文分局留存;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 材料。申请人持已获核准的通知书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申请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