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落户 |
入户条件 | 2003年8月7日起,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交验材料 | 1、《录取通知书》;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如自愿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属于我省农业户口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
保存材料 | 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
事项名称 | 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落户 |
入户条件 | 2003年8月7日起,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交验材料 | 1、《录取通知书》;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如自愿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属于我省农业户口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
保存材料 | 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