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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单位改制、破产或买断工龄等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迁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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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三亚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单位改制、破产或买断工龄等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户口迁移审批

  项目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办理: 1、属于我省的单位改制、破产或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2、在原籍的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在农村有自建固定住所; 3、在其住所居住生活满一年。房屋属于违法抢建的建筑物,不得迁入。未成年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子女可随迁。属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迁入农村地区后其户口性质不变。

  申报材料: 《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入户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镇(区)政府同意落户证明(需证明其房屋属于违法抢建的建筑物);区(镇)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居住生活满一年的调查意见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民政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

  办理期限: 10 个工作日

  工作流程:受理(经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核对的申请材料和派出所领导、民警签署审核意见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大队签署审核意见→市公安局签署审批意见→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审批(服务)依据: 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40号) 2、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琼公传发[2015]451号)

  是否收费: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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