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户口迁出材料
1.三投靠入户
一、无职业夫妻投靠
(一)非农户(农户)投靠非农户:本市非农业户口者与市外非农业户和农户人员结婚(非农户持无业证明)投靠为非农业户口。
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申请人无业证明(农户无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
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4)、村委会介绍信;
5)、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子女户籍证明;
4)、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退休或无业证明。
2 、非婚生子女无证明的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往年出生未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3、大专生工作满一年可落户
在漳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工作满1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就业地,对按落户办理顺序只能“寄户”在就业地同事、朋友家庭户的,仅限本人迁移落户。跨县市就业人员须已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满1年,方可申请办理。
4、工作满三年 外来工可在市区落户
凡在漳州市务工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迁移落户。
如在居住地就业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有突出贡献的,可落户。
其次就是,在市辖区已连续居住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落户。
还有,在县市城区已连续居住满2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可落户。
此外,在市辖区、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的,可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