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落户办事指南
受理对象
一、人才引进及家属落户
二、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落户
三、在湖州工作人员迁入湖州
四、湖州外商投资入户
五、湖州纳税落户
六、湖州高技能人才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一、人才引进及家属落户需要的材料:
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
2、需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3、单位同意接受落户书面证明及其户口本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省人事厅(人事局)的干部调动通知;
5、社险办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6、家属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
(1)独生子女证或当地计生委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结婚证;
二、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落户需要的材料:
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毕业证书。
2、省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4、《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
5、同意落户证明。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7、社保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三、在湖州工作人员迁入湖州需要的材料:
1、经省人事(劳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厅批准,外地调动入湖州在省级单位工作;
2、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成人教育),年龄按湖州市现行户籍政策执行。
四、湖州外商投资入户需要的材料:
外地来湖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业主本人可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
五、湖州纳税落户需准备的材料:
外地来湖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业主本人可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
六、湖州高技能人才落户需要的材料:
提交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本省、本市劳动部门核发《资格证书》;
2、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确认证明;
3、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连续5年及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养老保险凭证(5年以上,与劳动合同一致);
办理流程
至居住地管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其中整户迁往城镇社区的,原同户人员可随同迁移落户。
(二)引进人才。国家、省“*”引进人才或者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高层次人才,本市、县区政府或者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紧缺急需技能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的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三)突出贡献人员。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新居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获得荣誉后的五年内,可以在当地落户。
(四)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以及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五)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铺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
(六)亲属投靠。
1、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在城镇社区范围内,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
2、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七)其他人员。
1、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技校、成人中专等),生活基础在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落户。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属户内,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大中专毕业生(除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定居落户,按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申请落户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时,迁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社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除按规定暂缓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附则: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或拥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的住房。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也不得设置其他户口迁移前置条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原《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湖政办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本省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