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办理户籍
一、户口登记事项办理权限
(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1、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2、进入廊坊市区的户口迁入审批登记(与广阳、安次、开发区、大学城公安分局共同受理,群众可视情就近办理);
3、按规定需要市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二)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1、公民姓氏、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
2、进入本县、市、区的户口迁入审批登记;
3、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4、无户口人员登记;
5、按规定需要县级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下列户口登记事项:
1、立户、分户登记;
2、出生登记;
3、收养、定居、入籍登记;
4、恢复户口登记;
5、注销登记(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除外);
6、户口移居登记;
7、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肄业、开除学籍、毕业户口迁移登记;
8、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姓氏、民族成份、出生日期除外);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户口登记事项;
10、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二、户口登记事项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情况复杂的,视情延长。
三、廊坊市户籍窗口服务电话
(一)廊坊市公安局户籍窗口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2090670;
(二)广阳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2333830;
2、新开路派出所:2049110;
3、北门外派出所:2115110;
4、小廊坊派出所:2012034;
5、金桥派出所:2204646;
6、北大街派出所:2019912;
7、东方派出所:2025110;
8、南尖塔派出所:2260905;
9、万庄派出所:6012110;
10、北旺派出所:2830955;
11、白家务派出所:2916110;
12、旧州派出所:2950024;
(三)安次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2196726;
2、南门外派出所:2689077;
3、天桥西派出所:7019612;
4、西小区派出所:2191921;
5、北史家务派出所:2684393;
6、龙河派出所:2555972;
7、落垡派出所:2851900;
8、葛渔城派出所:2861234;
9、调河头派出所:2522250;
10、码头派出所:2511013;
11、杨税务派出所:2822812;
12、东沽港派出所:2890230;
13、仇庄派出所:2811025;
(四)开发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5896363;
2、西区派出所:6078796;
3、东区派出所:5914110;
4、云鹏道派出所:6076110;
5、环区派出所:8029199;
(五)大学城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2333684;
(六)三河市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3156551;
2、燕郊政务服务中心:3325612;
3、南城派出所:3223110;
4、北城派出所:3139110;
5、?阳派出所:3123182;
6、黄土庄派出所:3153520;
7、齐心庄派出所:3712237;
8、李旗庄派出所:3457369;
9、段甲岭派出所:3615680;
10、皇庄派出所:3515911;
11、新集派出所:3553638;
12、杨庄派出所:3658113;
13、高楼派出所:3413974;
(七)香河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8676110;
2、淑阳派出所:8312505;
3、刘宋派出所:8692110;
4、渠口派出所:8611194;
5、安平派出所:7071158;
6、五百户派出所:8592029;
7、安头屯派出所:8698140;
8、蒋辛屯派出所:8809738;
9、钳屯派出所:8412119;
10、钱旺派出所:8391221;
(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8822429?6530;
2、祁各庄派出所:8829411;
3、夏垫派出所:8863966;
4、邵府派出所:8961761;
5、大厂派出所:8835110;
6、陈府派出所:8980110;
(九)永清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2775262;
2、别古庄派出所:6533110;
3、龙虎庄派出所:6571305;
4、韩村派出所:6518286;
5、大辛阁派出所:6501110;
6、北辛溜派出所:6583110;
7、曹家务派出所:6521116;
8、三圣口派出所:6556110;
9、养马庄派出所:6571707;
10、里澜城派出所:6561151;
11、管家务派出所:6528586;
12、刘其营派出所:6690310;
13、后亦派出所:6541110;
14、新城派出所:5550590;
15、永清派出所:6629861;
16、刘街派出所:6592110;
(十)固安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5922186;
2、城关派出所:7023998;
3、城东派出所:6149110;
4、城南派出所:6180766;
5、柳泉派出所:6205118;
6、牛驼派出所:6238677;
7、温泉园区派出所:6238185;
8、马庄派出所:6209110;
9、礼让店派出所:6143143;
10、渠沟派出所:6216130;
11、彭村派出所:6103303;
12、东湾派出所:6136576;
13、宫村派出所:17692661323;
14、新城区派出所:5920090;
15、学院派出所:6180687;
(十一)霸州市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7238758;
2、胜芳分局:7614950;
3、霸州镇派出所:7238835;
4、康仙庄派出所:5661711;
5、南孟派出所:7296110;
6、信安派出所:7452898;
7、煎茶铺派出所:7416085;
8、岔河集派出所:7313215;
9、辛章派出所:7531177;
10、杨芬港派出所:7573007;
11、王庄子派出所:7435000;
12、开发区派出所:7238859;
13、东杨庄派出所:7376110;
14、东段派出所:7512277;
15、堂二里派出所:7494428;
(十二)文安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5037735;
2、大围河派出所:5333083;
3、德归派出所:5090911;
4、苏桥派出所:5308110;
5、大留镇派出所:19932690110;
6、高头派出所:5366376;
7、史各庄派出所:5328110;
8、赵各庄派出所:5065766;
9、左各庄派出所:5389765;
10、龙街派出所:5075399;
11、大柳河派出所:5377436;
12、孙氏派出所:5011035;
13、刘么派出所:5158057;
14、滩里派出所:5109110;
15、急流口派出所:5356911;
16、新镇派出所:5312110;
17、文安镇派出所:5224190;
18、兴隆宫派出所:5113123;
19、黄甫派出所:5030219;
20、辛庄派出所:5022110;
21、董村派出所:5057110;
(十三)大城县公安局户籍窗口
1、户政大厅:5568103;
2、平舒派出所:5501601;
3、旺村派出所:5614110;
4、王文派出所:5635103;
5、南赵扶派出所:8062553;
6、大阜村派出所:5881150;
7、大尚屯派出所:5881150;
8、阜草派出所:5805456;
9、大广安派出所:5959008;
10、臧屯派出所:5732110;
11、权村派出所:15233260110;
12、里坦派出所:5711539;
13、北魏派出所:5932002;
14、留各庄派出所:5840401;
15、位敢派出所:5840401;
四、廊坊市户籍窗口监督电话
1、廊坊市:2333312
2、广阳区:2333897
3、安次区:2265073
4、开发区:5896365
5、三河市:3156551
6、香河县:8676102
7、大厂回族自治县:8851550
8、永清县:2775262
9、固安县:5922171
10、霸州市:7238755
11、文安县:5037735
12、大城县:5568103
五、廊坊市户籍窗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2:30??5:30(夏)。
廊坊市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市区派出所、县城区城关派出所等户籍窗口节假日(含双休日)照常受理户籍业务,农村派出所户籍窗口节假日预约受理业务。
廊坊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范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廊坊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夫妻投靠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有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3、随迁人员的户口页、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房证(契证)
二、购房迁入(仅限廊坊各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购房落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者居民身份证、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房证(契证)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双方结婚证
5、随迁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6、亲属关系证明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人才中心
1、户口迁移证
2、报到证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
4、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5、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明细(由单位缴纳)
6、单位在职证明
7、聘用合同
(如果本人有自己名下的房产,且房屋所在的小区可以落户,可以直接落户到名下房产)
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出具以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学校领取。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未迁户口的,凭以下就业手续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单位信(单位出具)
(3)干部介绍信(组织部出具)
(4)编委增编介绍信及编卡计划卡(编办)
四、毕业生回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
2、报到证
3、原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4、迁移证
5、毕业证
6、村委会证明
(父母迁出原籍,要求随父母落户的还应由原籍派出所出具其父母的户口迁移证明)
五、 退伍军人回原籍
1、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信
2、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4、退伍证
5、村(居)委会证明信
六.转业干部落户
{C}{C}1. {C}{C}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信
2、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3、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4、单位接收证明
5、转业证
(投靠配偶,需提交配偶户口页、结婚证以及房产证).
七、干部调动
1、调令和干部介绍信(组织部或人事局领取)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局领取)
3、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明细(单位缴纳)
4、单位在职证明
5、劳动合同
6、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7、身份证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8、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9、亲属关系证明
10、房产证(契证)
八、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投靠父母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页(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章)
3、亲属关系证明
4.房产证(契证)
九、离婚回原籍(只限农村所之间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村委会证明
3、离婚证(判决书)
4、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6、迁出注销证明
7、村委会证明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8、出生医学证明
9、随迁人员的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十、收养迁户(落户)
1、收养人书面申请以及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2、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4. 房产证
5、以夫妻双方名义收养需提供双方结婚证。
十一、投资置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和纳税证明
4、房证(契证)
5.申请人书面申请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8、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父母投靠子女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入人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3、迁入者退休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房产证
十三、随军
1、随军审批报告
2、任职命令
3、单位介绍信
4、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迁入者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十四、民族变更
1、申请人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民族成份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准迁证、迁移证等);
4、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变更原因);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十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申请人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实际出生日期的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出生日期出错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
7、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十六、户口补录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询问笔录;
7、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十七、姓名变更
1、十周岁的需本人申请,父、母(继父、母)申请
2、双方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
3、医疗部门《出生医学证明》
4、十八周岁以下的需父母(继父母)的公证材料
十八、申领边境证
申请领取《边境证》的人员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填写《申领边境通行证审批表》,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十九、出生落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卫生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十、收养落户
1、收养证
2、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3、收养落户通知书
二十一、死亡注销
1、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本
二十二、迁出
(一)参军、服兵役
1、入伍通知书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3、户口本
4、身份证
(二)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3、户口本
以上材料(证、簿)需提供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