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新生婴儿入户,由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条件:按照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小孩出生后,只能随父或随母上。(夫妻双方均是军人的除外)
1、父或母书面申请入户申请,申请必须写明出生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姓名。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血型。
6、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区户籍,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入户的。
1、户籍在我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应写明婴儿的出生地、出生时间、性别及婴儿姓名,以及未取得国外国籍。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需到计生部门补办的《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7、婴儿血型。
8、派出所领导或窗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条件:计划外新生婴儿(含已婚无计划生育子女、非婚子女)入户。
1、监护人书面申请,除写明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及姓名外,非婚生子女还应该注明随其上户的原因。
2、《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或DNA亲子关系鉴定)(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育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申报时如要求监护人填全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信息必须要齐全)(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如不能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户籍窗口部门必须书面告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时间是15个工作日,以计划生育部门收到告知书之日开始算起)如须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的(从书面告知之日起计算调查期限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