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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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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办〔2020〕2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率,在严格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租赁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且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上述第二至第五款,符合城镇地区落户条件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有合法住房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拟落户地无合法住房的,按照“一房一户”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合法租赁住宅用房内登记为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随同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条件

(一) 在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

(二)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投靠仅限一次;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集体户。

三、全面放宽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城区、城镇可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城区、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集体宿舍的人员。

(二)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并抓紧时间清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时,结合本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视情进一步放宽住房、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但不得设置比全市更严格的落户条件和其他隐性门槛。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台公通字〔2017〕54号)同步废止。

政策原文看不懂?

来看下官方如何解读!

关于《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要求各地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落户政策。同年9月,台州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台公通字〔2017〕54)。为深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和新型城镇化工作,根据当前我市人口迁移现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座谈讨论,决定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特起草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体现了“三个放宽”:

一是进一步放宽各类人员落户条件。主要是针对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租赁住房、合法稳定就业、人才引进、农业转移人口等对象,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

二是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将亲属投靠对象放宽到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

三是全面放宽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进一步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核心内容有五点:

一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限定在“城镇”内,主要为推进城镇人口集聚。

二是租赁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且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合法住宅用房”是指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是指流动人口在县(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满2年(登记时间中断不足30天的视为连续登记)。

三是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是指在县(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落户地与城镇社会保险缴纳地必须一致。

四是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主要指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的人员,实际在台州就业或居住。

五是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主要为吸引本地的农业人口落户城镇。此外,本条规定还对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的顺序和随迁人员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二)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条件。核心内容有两点:

一是在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投靠对象从“未成年子女”放宽到“未婚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再限制年龄。

二是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投靠仅限一次;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集体户。对因各种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的人员迁移户口作出规定,允许迁往同一社区的亲友处或社区(村居)集体户。

(三)全面放宽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核心内容有两点:

一是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城区、城镇可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城区、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或集体宿舍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城区、城镇的社区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

二是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允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在本市无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户口。

三、适用范围

本《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适用于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适用期限

适用至市公安局规定该《通知》废止之日。

五、解读机关

台州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6-882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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