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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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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十一条户口迁入

(一)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落户。(男方户口性质如果为农业家庭户,投靠女方时需夫妻结婚满5年)所需手续:

(1)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街道落户介绍信;

(4)投靠人本人申请;

(5)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2、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需含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

(2)父母户口所在地街道落户介绍信;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如父母原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投靠成年子女时的年龄要在55周岁以上,所需手续:

(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需含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单位或街道落户介绍信;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对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一是要严格审核被投靠人居住条件,住房无法满足父母单独房间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二是父母二人应同时办理投靠子女落户,一人投靠子女造成老人两地分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毕业生落户及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劳动、人事部门落户介绍信;

(2)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

(1)原学校(院)退学证明;

(2)户口迁移证。

(三)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2)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3)街道介绍信、本人申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调工调干及随迁人员落户

(1)凭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中省直单位凭上级调令。

(五)其它落户

1、“农转非”落户。

A、本市农民在市区经商、办企业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居住地街道介绍信;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B、在我市居住、有稳定收入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2)单位收入证明;

(3)街道介绍信;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2、“非转农”、“农转农”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2)本人《土地使用证;

(3)乡(镇)、村部门的同意接收证明;

(4)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3、公民入伍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复员军人凭落户通知书、退伍军人退出现役证及父母户口簿落户;

(2)转业军人凭军队转业干部落户通知书及军官转业证落户;

(3)随军家属凭师级政治部开具“军人随军家属落户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申报落户;

4、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凭外事部门相关手续恢复户口,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

5、刑释解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凭《释放证明、解除劳教通知书和原始户籍资料到户口注销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外省迁入或其迁移地址变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除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户口迁出

迁往市外需持户口准迁证或学校录取通知书。

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不再迁移户口,省外院校招生采取自愿的原则迁移户口。

第三十三条市内迁移

(一)市内非农业户口迁移需持房照或结婚证明;

(二)市内分户、立户。需持房照或结婚、离婚证明,以一房一户、一个家庭一户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