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原籍户籍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局户政科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4、父亲或母亲退休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外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贵州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2、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报到证》;
(4)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二)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愿意,凭本人申请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由学校派专人持相关手续到分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进行办理。
2、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
3、对于已将人事档案转递到我市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且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意愿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或外地普通高校非本市生源毕业生,为更好对其贯彻落实“先落户后创业”的精神,依据筑人通【2009】24号《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先落户后就业(创业)有关事宜的通知》,申请人可凭与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集体户审批表》、毕业生二代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贵阳市范围以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等以上材料报辖区公安(分)局审批。
五、留学回国人员入户(注:该部分人员是指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依据公通字【2010】19号《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六、收养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工作要求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3、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