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户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宝宝的爸爸和妈妈都是深圳市户籍居民
2.宝宝的爸爸是深圳户籍居民,妈妈不是深圳户籍居民
3.宝宝的妈妈是深圳户籍居民,爸爸不是深圳户籍居民
(二)政策内生育
1.符合一孩生育规定
2.符合二孩生育规定
办理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新生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属国(境)外出生的,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还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满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原始疫苗接种本、入园档案或学籍档案等辅助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地点:宝宝出生的医院
需要携带的物品:爸爸妈妈的身份证
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
领取地点: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记住不是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会)
需要携带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入户登记卡》,办理新生儿入户
办理地点:父(母)户口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
需要携带的物品:按照“所需材料”版块准备完整材料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时间≤45天=(5+15+25)
(一)一周岁内的政策内一孩,办理出生登记的,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审核登记。
(二)满一周岁不满三周岁,三周岁以下双(多)胞胎的政策内一孩;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政策内二孩;第一孩是病残儿的政策内二孩;双军人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呈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