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需携带
1.入户申请表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户口本
4.父母双方结婚证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6.《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
7.《生育服务证》
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需携带
1.入户申请表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户口本
4.父母双方结婚证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6.《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
7.《生育服务证》
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