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具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请材料如下:
1、居、村委会入户证明;
2、街计生办入户通知书;
3、出生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4、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需要说明的是小孩父母亲有一方的户口不在本辖区,属外市县的户口的,还需要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户口证明。
三、办理户口的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新生婴儿身份证编号手续;
3、办理新生婴儿户口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