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登记,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同户);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证明(父母不同户);
4、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不同户);
5、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超过30日1年内)。
6、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的,公安机关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
7、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生部门核查单。
父母同户并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的,提供第1、2项材料;父母不同户的还应当提供第3、4.项材料;婴儿出生超过30日1年内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第5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