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哈思挺】:谢谢邹厅长!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
16:10【贵州日报记者】:贵州省如何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不存在了吗?
16:11【邹碧声】:我省从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贵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我省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6月1日起,新办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按以上规定进行登记。
16:13【中国新闻社记者】: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是什么意思,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16:14【邹碧声】: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我省居民迁移户口需要跑三趟才能完成。比如说过去我们省的一位居民要将户口从最西边的威宁县斗古派出所迁到最东边的松桃县大兴派出所,两地相距一千公里,这位居民需要先到松桃大兴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在得到《户口准迁证》后,要跑上千公里的路回到威宁的斗古派出所下户口,在得到《户口迁移证》以后,又需要跑上千公里回到松桃大兴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就这一个户口迁移手续,至少需要五天,至少要坐30个小时的车,至少要跑两千多公里才能办好。为解决户口迁移流程不方便、不快捷的问题,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的流程。
16:15【邹碧声】: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居民只需要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存档,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发《户口迁移证》。
16:16【邹碧声】:凡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监管对象和跨省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16:16【邹碧声】: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后,群众只需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站式”几分钟就能办好,不用再来回跑几百上千公里了,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了费用。
16:17【贵州商报记者】:《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考虑。
16:18【李桂春】: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户籍制度管理改革挂钩问题,应该说财政政策设计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近些年,随着户籍制度的管理改革和探索,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与户籍制度管理匹配、协调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人口流入地的财政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比如,在计算省对下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采用“常住半年总人口”因素算账,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将外来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在流入地的教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交通等标准支出中予以体现,使补助的计算更加符合当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支出需要。在采用常住半年总人口算账基础上,考虑市辖区及州府所在地的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相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中引入了“市辖区差异系数”。在教育转移支付的分配中引入了学生人数的因素,就是学生不论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是一样的。这些政策实质上已经考虑了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因素,通过这些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效,为下一步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
16:20【李桂春】: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有效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6:21【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户籍制度改革后,社会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
16:22【谢丹青】: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后的需要。
16:22【谢丹青】:首先,在参保方面。一是为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我省已于6月下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均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我省已建立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人群。当前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在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6:24【谢丹青】:其次,在社会保险转移衔接方面。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提出措施,使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6:25【谢丹青】:最后,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各险种对全体参保人均按统一的规定计发相关待遇,并不以参保人户籍作区别对待。
16:25【谢丹青】:今后,我们将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为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保障工作。
16:26【贵阳晚报记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请问目前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16:26【陈勇】:谢谢你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人口住房问题的关心和关注。
16:27【陈勇】:首先,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城镇住房条件大幅改善。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以来,全省已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2.43万套(户),保障对象累计达66.04万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为14.21%。今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量再上新台阶,总量达50.22万套(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不断扩大。
16:28【陈勇】:其次,统筹建设任务,不断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我省已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前对《意见》中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要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做出了安排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公廉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除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还扩大到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等,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改善城镇住房条件。
16:29【陈勇】:下一步,将持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度,稳步改善城镇住房条件。我厅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进各地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落实好《意见》要求。同时,加快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