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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应具备哪些条件?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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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久孕不育或者家里小成员稀少的家庭,收养宝宝好像是个不错的选择。可是,收养孩子应具备哪些条件,要办什么手续,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妻知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推荐超详细探讨收养孩子碰到的各种问题。


收养孩子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孩子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收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即孩子的监护人)双方自愿一致,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还应该征求孩子的同意;

2、收养孩子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还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可以要求公证部门予以办理收养公证;

5、收养关系成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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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收养对象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原因和被收养人的情况);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期60天);

8、相片4张(其中单人照半寸每人1张,三人照或两人照一寸1张);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的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再生育子女;

5、根据送养方和收养方的意愿可签订收养和送养协议。

除了以上情况外,根据被收养对象情况还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如收养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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