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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的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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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条  件 (一)被投靠人是驻深部队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 (二)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五)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申请材料(一)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三)盖有被投靠人驻深部队政工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1份; (四)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六)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七)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 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九)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人夫妇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的,可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1份并核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我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立户地址信息单,在该房产立户(驻深部队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免)。
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
  入户申请审批表(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程  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安置办公室登记备案,在入户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加盖备案章; (二)申请人或配偶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选择在申请人夫妇或其子女本市房产立户的,需现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地址信息登记并打印立户地址信息单后申请。其中,收养子女入户或亲子关系存疑 的,参照政策性随迁的相应情况处理;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华夏诗文)、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 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 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时  限  〈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收 ⊙   

免征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201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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