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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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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五条 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丽水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本部校区(丽水市学院路1号)、凤凰山校区(丽水市灯塔街1号);邮编:323000。

  第九条 丽水学院位于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美名的国家级生态城市——丽水市区。丽水市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金丽温高铁、金丽温高速、两龙高速、330国道均经过市区,温州机场一小时三十分钟即达,交通便捷。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至今已有100多年。学校现设有42个本科专业,其中有一个中瑞合作护理学专业。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在校生12600多人。学校是浙江省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计划及批次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3365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695人,高职生670人。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预留8名计划,用于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预留计划如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二、外语语种要求

  1.报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国际商务和中瑞合作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其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2.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英语单科满分的7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和中瑞合作办学的护理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或英语单科满分的66.6%)。

  3.若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三、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专业确定原则: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定向培养的小学全科教师与基层卫生计生人才、以及“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等类别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兼顾分数”,以上类别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除此之外的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排序中考生分数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对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对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五、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六、新生体检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七、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育学类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报考教育学类的考生先按文、理两类录取,新生进校半年后再按教师教育学院的要求选择专业。

  九、艺术类录取办法

  1.浙江省和未组织校考的省外艺术类录取,承认其统考成绩。浙江省的艺术类考生,执行浙江省录取办法。省外艺术类考生,按照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2.已组织校考的省外艺术类录取办法

  (1)已组织校考的音乐学、音乐学(舞蹈方向)专业:文化成绩、校考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已组织校考的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青瓷方向)、摄影等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专业分(百分制)××70%+考生总分×30%。

  十、定向培养生及“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录取办法

  1.定向培养的小学全科教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提前批,定向培养的基层卫生计生人才录取批次为第三批提前批。上述类别进档考生以“志愿优先、兼顾分数”为录取原则。定向的生源地区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2.考生须填报对应批次的提前批志愿,录取前须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十一、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二、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丽水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三、新生报到: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十四、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特色培养

  一、少数民族学生原则上集中在民族学院组成民族班实行统一管理,专业教学由各专业学院负责。

  二、依照《丽水学院本科创新实验班实施方案》,遴选部分优秀本科生组成本科创新实验班。创新实验班由全校范围选拔的优秀教师组成的导师团负责教学,实施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研讨型教学模式、个性化的管理模式和导师制的教育模式培养精英人才。

  第七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种招生资料公布的学费标准供参考,最终收费以省物价局核准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助资助方式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电话、咨询网站等,答复考生的招生咨询等有关问题。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网公布。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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