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0442 第九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276000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第十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1966年3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医学院在沂水设立的分校;1972年8月,国务院科教组批准学校正式命名为沂水医学专科学校;198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沂水迁往临沂;1986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2004年12月,学校更名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简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设临沂、济南两个校区,校本部设在临沂。学校本部座落在临沂市,校园环境优美,景色怡人。济南校区座落在济南市南郊万灵山北麓,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 学校占地1603亩,建筑总面积47.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7.55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9亿元;图书馆藏书96.2万册;学校教学设备先进,建有临床、护理、口腔、检验、药学、康复、医学影像等专业的8个高标准实验中心及“贺林个性化医疗与转化医学”院士工作站1个,拥有现代化的计算机实验室、语音实验室和多媒体教室;实现了校园计算机网络与因特网和中国教育科研网的连接。临床教学基地有附属医院、附属眼科医院各1所,非隶属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142所,分布于山东全省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等大城市。 学校现有教职工886人。专任教师731人,其中,硕博学位学历人员316人,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34人,到国外研修学习近9人。建成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4人获山东省教学名师称号,选聘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校外兼职教师182名。21人在全国和省内学术组织任职,48人分别兼任医院院长或科室主任等职务。 学校设有医学系、护理系、口腔医学系、医学检验系、药学系、医学影像学系等10个教学系部,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涉外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医疗保险实务、康复工程技术、临床工程技术、眼视光技术、药物制剂技术、放射治疗技术等22个专业。其中,护理、药学两个专业为教育部、财政部重点支持建设专业。 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997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深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建成省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精品课程18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积极拓展国内、国外就业渠道,开发了“部队护理”、“船医”、“医生助理”等特色就业项目,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均达到94%以上,部分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积极推进毕业生进入国际市场,开发了护理赴日就业、赴沙特工作、新加坡实习护士培训、澳大利亚护理大专移民等项目,为学生出国学习、就业搭建了平台,已有470余名学生赴英国、日本、新加坡、沙特等国家留学、就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现分布于北京、广州、深圳、大连、济南、青岛等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国家。教育导报、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分别报道了我校促进学生就业的经验。 学校自建立以来,已为国家培养各类卫生技术人才7万余人,一大批毕业生考取了国内外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的成为医疗卫生系统上的业务骨干,有的成为医学界知名专家,许多毕业生担任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为我省乃至全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校是教育部、卫生部确定的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3+2”助理全科医师项目试点高校、国家级高职高专医药卫生类(临床、护理、检验、医学影像)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全国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卫生行指委影像专业主委高校、贺林院士转化医学院士工作站、山东省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山东省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委高校、山东省春季高考技能考试主考院校(药、护)、山东省高职高专医药卫生类(药学、护理、临床、检验、口腔)师资培训基地、山东省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山东省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卫生科技人才英语培训基地、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山东省卫生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鉴定基地、护士培训基地。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省级花园式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平安校园、省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等荣誉称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学校正以创建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为契机,坚持走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道路,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战略,全面启动内涵提升工程,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我省乃至全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卫生人才。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普通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学校在山东省的志愿填报代码为:A442。省外考生请按考生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填报。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2、学校在省内招生为文理兼招。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录取方式 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 学校在山东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学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不需考生付费)。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文件要求,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学校可根据考生申请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规定【鲁价发(2013)136号文件】执行,医学类各专业每生每年5400元,其他费用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级收费。 第三十三条 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特困生资助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校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按照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最高标准为5000元/人)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最高标准为6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最高标准为5000元/人)、助学金(最高标准为3000元/人)及临沂市人民医院奖学金(最高标准为5000元/人),同时,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600元、400元三个等次。 第九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五条 1、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六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专科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276000 网 址:http://www.sdmc.edu.cn 招生专用QQ号:1980981229 QQ群号:263382180 招生专用微博地址:http://t.qq.com/sdmc1980981229 电子邮箱:lyyzzb@126.com 咨询电话:0539-8016931 6177119 6177120 6177121 6177122 8212665 8075500 传 真:0539-8212665 8211552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网 址:http://www.sdmc.net.cn 招生专用QQ号:937010898 QQ群号:242138441 招生专用微博地址: http://t.qq.com/shandongyizhuanjinan 招生专用微群地址:http://qun.t.qq.com/19794018 电子邮箱: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0531-86305777 86305666 86305778 传真(自动):0531-86305577 86305777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