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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招生章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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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九条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全国各地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工程”政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评估,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在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的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的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的专业均对男女考生比例不加限制。

第十四条学院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在考生思想政治、统考成绩、身体条件、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考生,在以上情况都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单科成绩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报考我院的艺术类考生,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我院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考试成绩,按60%(专业)+40%(文化)比例计算总分,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专业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条录取时对应届、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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