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北海市北海校区。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北海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我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每个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均为1分。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
第十三条当考生投档成绩或投档成绩减去专业分数级差后出现分数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文化分、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表演)除外】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六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表演)考生,在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所有专业对学生英语水平均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我校时慎重考虑。
第十八条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九条国防生录取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